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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1-1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标准
2006年7月1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企业归侨退休职工工龄符合上述年限,或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予以发放退休生活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但其基本退休费与计发基本退休费的基本工资差额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差额发放;从企业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但已经退休,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且计发比例为100%的,不发放生活补贴。
二、申报要求
符合领取退休生活补贴条件的归侨职工退休时或已经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携带本人档案及相关凭证手续,经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履行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要按单位隶属关系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分别对本地归侨职工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依法认定。
2、在计算归侨职工连续工龄时,归侨所在单位需凭原始安置档案由侨务部门辅助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确认。
3、归侨职工退休前或退休时,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审批;属于市直企业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四、经费来源
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发放方式
有关部门审核确认退休归侨职工应发放生活补贴数额后,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列预算,并将资金拨付各级侨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发放。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保定市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表》可在网站“办事指南——相关下载”中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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