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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办、教育局、招生委员会:

    依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生(简称“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通知如下:

    一、“四侨考生”参加中考的,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考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所报考高校能否认可其加分照顾,以当年各学校招生章程为准。

    三、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给予其总分增加20分的照顾;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生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四、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考生身份,由设区市政府侨办或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办认定;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生身份,由设区市政府侨办或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办报省政府侨办认定。

    五、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考生,须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中考的“四侨考生”,按考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008年12月22日,省侨办、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08〕3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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